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
[环发[2001]37号]

关于印发《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》的通知
 
 
 
 

  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(厅):

  为实施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,我局制定 了《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当地具体 情况贯彻执行。 附件: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
二00一年三月十日
  

附件:
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
  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制定 本规定。

  二、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的有关要求,划定禁止销售、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(以下简称“禁燃区”),适用本规定。

 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。

  三、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:

  (一)原(散)煤、煤矸石、粉煤、煤泥、燃料油(重油和渣油)、各种可燃废 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(树木、秸杆、锯末、稻壳、蔗渣等)。

  (二)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、轻柴油。煤油 和人工煤气。

  注:1、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。因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.3% 是指可排放硫合量。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“禁燃区”内规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窝 型煤。

  2、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,表中的硫合金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 值调整系数。 热值调整系数=实际热值/基准热值。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。

  3、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、标准的规定。

  四、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高污染燃料 销售、使用、转运、存放的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,并可 以制定严于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,报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备案。